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六条明确,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这一表述被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视为给AI训练数据的合规使用打开了一道口子。
按该条逻辑,姓名、公开履历、社交平台公开言论、公开工作信息等风险相对较低的个人信息,若使用目的合理、范围适当且个人未明确拒绝,AI企业通常可不再逐一取得个人同意。游云庭指出,这其实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有的规则,即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可不取得同意;《意见》的新意在于把这一规则明确落到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场景中。
争议集中在人脸、声纹等敏感个人信息。肖像和声音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列举的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侵害人格尊严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存在两种解读:一种认为不能适用,利用肖像和声音训练大模型应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且须具备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和严格保护措施;另一种认为可以适用,因为肖像在不同场景下既可能是普通个人信息,也可能是敏感个人信息——仅作一般图像展示、无法用于身份识别验证的,通常不按敏感信息对待;若用于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如刷脸认证照片),或可能导致人格尊严受损,则可能被按敏感层级处理。
游云庭判断,最高法对《意见》的说明文义其实持第二种观点,但受法律明确规定所限无法明说,因此表述显得拧巴。他梳理了说明中的几层意思:其一,模型开发者利用公开数据训练必然包含公开个人信息,若一律要求取得个人同意,技术与商业均存在巨大障碍,可能影响产业发展;其二,处理已公开的非敏感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开发者注意义务并不相同,人脸、医疗、行踪等敏感信息极易引发权益侵害,处理者应以更谨慎方式处理,法院也应在个案中做合理风险判断与评估,尊重信息主体的真实意思;其三,基于场景一致性与隐私合理期待,若平台已通过用户协议、公告告知用户其发布内容不会被用于AI训练,此后又擅自用于训练,则可能超出合理范围。
在游云庭看来,第三条的反面是:若平台已告知用户内容会被用于训练,就不算超出合理范围。但关键仍在于,人脸照片这类敏感信息按《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单独同意;若平台仅以隐私协议让用户概括同意,而非单独同意,法院审理时是否仍会认定属于合理范围,仍存疑问。
他进一步区分了两种训练目的的法律风险:一张个人在社交媒体自行发布的含人脸普通生活照被大模型开发者抓取,若目的是提取所有自然人的脸部特征来训练模型,与目的是和该人姓名身份相适配、能输出其其他表情,风险并不相同。理想状态下,前者在合理范围内可适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后者因可能涉及敏感个人信息,需更严格考察处理的必要性、目的、使用场景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但游云庭认为这一设想偏理想化。以大模型开发者的技术能力,即便抓取公开人脸照片是为了提取全体自然人脸部特征,训练后让模型与姓名匹配、输出照片中人物的其他表情也并非难事,两者之间只隔一层一捅就破的窗户纸,甚至在公司内部这层纸并不存在,只是在输出端做了控制。他举例称,国内某领先视频生成大模型上线首日可随意生成好莱坞明星视频,招致电影公司抗议后第二天即禁止输出,说明大模型公司内部未必真有这层隔离。
结论是,囿于上位法限制,最高法《意见》确定的裁判方针仍未解决大模型使用公开人脸、人声训练的合规问题。既然法律没有给出答案而产业又需要发展空间,大模型目前使用海量个人信息训练、但训练数据不能公开的黑箱状态仍将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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